对“英山县智能网联汽车零部件产业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标段)”招标文件
投标人提问回复
针对2025年10月1日20:38投标人提问回复如下:
1、招标文件第三章评分办法第64页条款号2.2.1分值构成中,承包人建议书为16分,承包人实施方案为14分,但在2.2.4(1)和(3)中,承包人建议书和承包人实施方案是在一期的,由于省网投标软件制作中,承包人建议书和承包人实施方案是分别上传对应的章节,并不是把两个评分内容汇总成一个章节上传。
问题:因此我公司需要代理公司明确,本次承包人建议书的构成是否是包含以下内容“:图纸质量、工程详细说明、设备方案、绿色施工与环保措施 、与周边环境协调方案、创新与优化建议”6项内容。
回复:本项目采用的招标文件模板是: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示范文本(智能评标),在评标办法设置中“承包人建议书与实施方案”属于一大项,内容包含:承包人建议书和承包人实施方案。
2、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3.2.5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3条(2)条⑤小条中要求:投标人报价的总价及各分部分项价均不能超过本章3.2.4限价,由于软件版投标函只能填写总价。
问题:其他的各分部分项价格是否在价格清单中填写?还是如何填写?
回复:各分部分项的价格需有详细价格清单,由投标人按投标方案、招标文件要求自行编制并上传。
3、招标文件附录一中说明在资格满足的情况下,可以由项目经理兼任,评分中施工负责人打分。
问题:施工负责人由项目经理为兼任时,提供项目经理业绩是否可以得施工负责人业绩分数?
回复:施工负责人可以由项目经理兼任时,项目经理业绩是否算施工负责人业绩,投标人自行斟酌。
4、招标文件附录一中项目管理机构其他主要人员中①条要求项目经理、施工负责人和“五大员”(如联合体投标以上人员由牵头人提供)文件中需提供的所有人员(含勘察负责人、设计负责人)须是各相应企业的正式在职员工,且均应当在投标人相应单位注册执业或岗位登记,同时须提供项目成员(自本项目投标截止之日起往前推算近半年内)任意连续3个月缴纳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其人员里面的“五大员”可以提供社会保险缴纳证明,但“五大员”(除了安全员C证)的岗位证无法体现相应单位登记。
回复:项目经理、施工负责人和“五大员”(如联合体投标以上人员由牵头人提供)文件中需提供的所有人员(含勘察负责人、设计负责人)须是各相应企业的正式在职员工,且均应当在投标人相应单位注册执业或岗位登记,同时须提供项目成员(自本项目投标截止之日起往前推算近半年内)任意连续3个月缴纳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5、评标办法2.2.4(2)款中其他主要人员业绩中:要求五大员中施工员、安全员类似施工项目业绩,湖北省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及竣工资料中无法体现五大员信息。
问题:由于现在中标项目中,中标通知书是没有体现五大员名字的,是否可以考虑以在全国一体化查询或湖北省一体化查询或公司出具证明材料或施工许可证体现五大员信息?
回复:评标办法2.2.4(2)款中其他主要人员业绩中要求五大员中施工员、安全员类似施工项目业绩。
6、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3.2.5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3、报价要求:“④投标人所编制工程量清单,只作为投标人报价;为评标提供统一的口径,有利于合理评标和定标;作为成本控制、进度款支付的依据,作为合同谈判和签订的基础 投标报价应包含但不限于设计、采购、施工、竣工验收、技术服务、资料归档、政府验收配合、所有隐含工作及项目实施所需的全部费用。任何未在投标报价中列明但为实现项目交付所必需的工作,均视为已包含在投标总价内,承包人不得以“未计入”理由追加费用。⑤投标人报价的总价及各分部分项价均不能超过本章 3.2.4 限价。”
问题:代理公司未提供工程量清单,我公司以何种格式编制?①本项目为EPC投标,9月25日开始发布招标文件,10月17日提交投标文件,仅22天时间,需要完成施工图设计再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报价,工作时间太短,无法完成。②该项目已经给出单位工程限价,同时明确了以英山县财政投资评审后的总价作为总承包合同价,又约定投标人对清单完整性负责,条款之前是否相互矛盾?且清单完整性由投标人负责不符合清单计价规范要求。就算我公司编制出来工程量清单,无法在湖北省招投标制作软件上找到对应位置上传。
回复:按招标文件要求由投标人自行编制工程量清单,可在资格性审查文件内或技术性文件内择地上传。
7、招标文件第21页,3.2.5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2)设备购置及建筑安装工程费①条包含政策性调整风险等以及项目实施和验收所包含的检验、检测费用 。
问题:①政策性调整风险无法预判,投标报价中无法包含此部分费用,请明确?
②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检验、检测费用应有发包人委托相关检测单位完成并支付费用,招标文件要求与国家相关规定不符,是否调整此条款?
8、招标文件P80-201页,P202-258页分别是两个版本的合同条款,但相同的条款文字表述不一致,且按照国家相关文件要求这个版本的合同已经废止,现使用的是GF-2020-0216版
问题:本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本项目是否按现行2020版本?
9、招标文件P163页,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12)与工程有关的配合各职能管理部门接口协调工作,承包人必须无条件配合发包人进行协调,相关接口协调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如果承包人不支持发包人协调工作,发包人将保留从工程款中扣留该部份协调费的权利。 属于发包人负责配合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费用,承包人予以配合。(17)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功能完整、材料质量等在建设过程中所需的检验、检测项目的检测费用,已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材料质量等常规检测由承包人承担,其余(例如沉降检测、防雷检测、环境检测等由发包人承担。
10、招标文件P170页,8.7.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因承包人原因使竣工日期延误,每延误 1 日的误期赔偿金额为人民币金额 2000 元/天,累计最高赔偿金额为合同协议书的合同价格的 3%。如实际损失超过上述上限,承包人仍应承担全部损失。
问题:违约金上限过高,建议调整为合同价格的0.5%。8.7.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双方约定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情形:仅限于不可抗力且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共同认定的百年一遇以上等级的风、雨、雪等自然灾害,其他情形不予工期顺延。
问题:6 级以上的地震;日降雨量大于 50 ㎜的雨日;50 年一遇及以上的洪水;日气温超过 40℃ 高温或低于-10℃的严寒;造成工程损坏的冰雹和大雪灾害;自然原因发生的火灾,以政府部门发布的橙色预警信息资料为准。
11、招标文件P171页,11.2 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的期限:24 个月。(防水工程缺陷责任期延长至 4 年,具体范围包括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
投标人建议:防水工程缺陷责任期延长至 4 年,不合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约定,缺陷期一般为6-24个月,最长不超24个月。
12、招标文件P172页,13.8.2条 关于采用其他方式调整合同价款的约定:仅对钢材、水泥、商品混凝土三类材料进行价格调差,而P178页,21.1.8(2)条 仅在管材、钢筋、商品混凝土等主要材料市场价格发生变化时才对主要材料进行价格调整。
问题:关于调差材料品种约定不一致,且本项目主要材料较多,招标文件约定仅对注明的材料进行价格调差,是否不妥?
13、招标文件P173页,14.3.2 进度付款审核和支付,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的 / 天内完成支付,发包 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 / 支付违约金。投标人建议:应明确逾期支付发包人的违约责任。
14、招标文件P174页,15.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时承担违约责任,造成承包人工期延误的,经发包人同意后只顺延延误的工期 。
投标人建议:顺延工期的同时,应承担给承包人造成的合理损失。 15.1.3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无 。
投标人建议:为形成合同的公平性,应明确发包人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
15、招标文件P175页,18.1.1 双方当事人关于设计和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按国家规定投保,承包人应在开工前将保险单提交发包人备案,未按规定投保或保险失效的,发包人有权暂停工程款支付并要求承包人补办保险,相关责任和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投标人建议:按规定,设计和工程保险应由发包人负责购买。
16、招标文件P178页,21.1.2 款无法满足的材料则通过市场调查等方式取得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作为结算的依据;无合适定额可适用的,根据市场询价协商确定综合价格;承包人建议:应明确市场询价确定的价格结算书不再参与任何下浮。 21.1.8(3)条 所有材料价格信息的采信、认定及调整标准均以发包人最终认定为准,承包人不得提出异议或主张其他价格依据。
投标人建议:本条如何理解?因为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确认为准。
17、招标文件P179页,21.1.10条 关于项目结算的约定:(1)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如未出现 21.1.9 的情况,发包人根据图审合格后的施工图编制施工图预算,报黄冈市英山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 由发包人确认合同价:一、如评审后的总价超过发包方的送审价,以发包方的送审价作为总承包合同价。二、如评审后的总价未超过发包方的送审价,以评审后的价格作为总承包的合同价。问题:①第21.1.9条情况是否为结算时调整条件,不能施工图预算编制的条件?②发包人根据图审合格后的施工图编制施工图预算是否应与承包人进行核算确认后再报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为妥?③合同价在财政评审价格和发包方送审价中取低值是否不妥?
18、招标文件P179页,21.1.11(1)条 因地质、环境等不可预见因素可能导致设计变更,进而引发清单缺项发包方不给予调整合同总价 不可预见因素不属于承包人承担的风险范围,此条约定是否不妥?
19、招标文件P179页,21.1.11(2)(3)条 因中标人的施工图不详细、信息缺失或模糊,影响清单的准确性,视同承包人应完成该项的内容,发包方不给予调整合同总价。
是否增加一条前置条件为发包方和承包方充分沟通设计图纸以及核对预算双方确认后?
20、招标文件P179页,21.1.11(4)条 因中标人的施工图未明确材料设备的规格型号导致清单中无法准确反映实际需求,在项目实施中发包方有权根据项目的需要选择材料、设备的品牌、规格、型号,最终结算时发包方不给予调整合同总价,且承包人应按差价的双倍承担违约责任。本项目既为总价合同,是否在编制预算时就应该双方沟通并明确设备的品牌、规格、型号为妥?
21、招标文件P180页,21.1.11(7)条“中标人应充分理解招标文件中关于工程量清单编制与调整的相关规定......”
问题:本项目招标人未提供工程量清单,是否删除?
22、招标文件P180页,21.1.12 进度付款的审核方式和支付的约定: 预付款根据项目情况协商支付,进度款支付原则上根据建设单位资金到位情况进行支付。工程竣工验收一年内,原则上支付至工程完成总产值的 70%;跟踪审计出具审核报告,原则上支付至跟审报告金额的 80%;经审计局终审后出具的终审工程审计报告作为最终结算依据,原则上支付至终审金额的 98.5%,剩余 1.5%作为质量保证金;其中,设计费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根据项目情况协商支付预付款;提交施工图后,施工图设计费用支付 70%;工程竣工验收后,结清施工图设计费。
投标人建议:前期70%的支付节点过大且滞后,建议调整支付。
23、招标文件P180页,21.1.16 承包人确定结算价的时间:工程经济资料提交后,承包人须在 120 日内与发包人、第三方审计单位确认第三方审计结算价。若承包人收到第三方审计单位出具的审计结算报告持异议,需在 28 日内且仅限一次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供相关佐证资料,逾期或重复提出异议的,视为无效,发包人有权直接按审计结论办理结算及支付。
投标人建议:需在 28 日内且仅限一次提出书面异议,不合理,如因非承包人原因未能一次性提供,不限时间提供及次数均有效。
24、招标文件中,只有计划工期365天,请明确设计周期。
针对提问7-24条回复:以上问题涉及到中标单位签订合同时的条款部分,不涉及到投标文件资格性审查、符合性审查、详细评分事项,等招标和投标条款。合同部分条款待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时,仅只针对部分合同条款与法律法规冲突的部分依照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无违法律法规条款按招标文件约定的条款执行。遵循“有法从法,无法从约”的原则。
说明:投标人提问并未预留联系方式,以上提问及本回复不存在对招标文件有实质性的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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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日期:2025年10月11日